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稱本專項)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確保資金安全合規使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 號)和相關配套文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45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 號)、《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投資〔2020〕410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 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專項安排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誌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和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戰略領導小組”)有關決策部署,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等黨中央、國務院及戰略領導小組文件明確的重點任務、重大項目落地實施,用於體現中央戰略意圖、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渠道無法安排的關鍵性、戰略性、基礎性重大項目建設。

  第三條 本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統籌利用多種資金渠道,形成投資合力。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方向

  第四條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範圍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9市,優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較為突出的科技創新平台、由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平台、內地與港澳合作辦學的高等院校、連接內地與港澳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具有標誌性或重大意義的其他領域項目。

  第五條 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範圍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於推動形成區域協調發展新格局、創新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推進更高水平協同開放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環境共保聯治、公共服務合作共享及科創平台項目建設(包括上海科創中心、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等)。重點支持安徽省和省際合作園區、省際毗鄰區域建設。

  第六條 對列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長期規劃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項目,在具備條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 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優先支持。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渠道已明確安排的項目,本專項不再予以安排。

  第七條 本專項不予支持的項目包括:

  (一)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和不能形成當年投資的項目;

  (二)已完工或已辦理竣工決算、已交付使用的項目;

  (三)其他不符合專項投資支持方向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安排

  第八條 本專項資金通過直接安排到項目的方式予以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以直接投資安排方式支持地方政府投資項目。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

  第九條 相關項目參照現有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標準確定相近領域項目的支持比例。沒有可參照專項的項目,單個項目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含比照實施中西部政策地區)分別不超過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項目征地拆遷等費用)的30%、45%、60% 予以支持。如地方申請的資金需求低於按上述標準計算的支持數額,則按地方申請數額確定。

  第十條 對確有必要研究論證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的擬安排項目,原則上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委托第三方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論證。相關機構出具的評估評審報告,作為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資金申請

  第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具備省級項目管理權限的有關單位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下,及時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長期規劃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明 確的項目,納入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計劃,並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申報要求, 組織有關單位申報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申請資金的項目單位需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保證項目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前期工作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項目名稱、項目(法人)單位、建設規模內容、開竣工時間、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進展及完成投資、本次申請投資、項目實施的意義和效果、項目監管責任人等;

  (三)項目列入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三年滾動計劃以及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四)申請專項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項目具備的前置性要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用地用海、環評、節能審查、穩評、施工許可證等批復文件(具體項目前置性要件依有關規定確定);

  (六)項目單位承諾,包括項目真實性、材料真實性、資金籌措及到位情況、年內資金使用進度等;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依托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申請本專項投資的項目開展審核,並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審核後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推送至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區,上報專項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績效目標表並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重點包括:

  (一)申報項目是否具有項目代碼,通過在線平台核驗項目代碼真實性以及申報材料與在線平台上的項目信息是否一致;

  (二)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方向和領域,並納入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三)申報項目是否已獲得其他專項資金支持;

  (四)項目(法人)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所列內容是否真實、完整;

  (六)項目申報的補助數額是否符合補助標準;

  (七)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 是否會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八)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範等。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項目未依法通過在線平台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建設資金未落實、未列入重大戰略中長期規劃方案或年度工作安排的不得申報。

第五章 資金下達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專項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後,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專項資金安排原則、支持方向和領域;

  (二)提交的相關文件是否齊備、有效;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

  (四)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資金安排中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確保資金分配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中長期規劃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部署要求,在審核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申請文件的基礎上,確定專項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按程序將年度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下達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在收到投資計劃下達文件後,在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並同步下達具體建設項目績效目標。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監測項目實施進度,協調推進項目建設。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和監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於專項投資,應當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擠占、截留或挪用。項目單位作為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按照項目管理規定和審批程序,落實建設資金,履行報建手續,並通過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如實填報項目開工、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認真組織項目實施,加強項目日常調度和在線監測,指定專人每月10日前將項目開工竣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信息通過在線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涉密項目通過保密渠道)準確完整報送,對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後,不得擅自調整。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按程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投資計劃。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及時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負責將有關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和工期組織項目建設,如期保質保量完工投用。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各級監管部門和監管責任人的監督檢查。對監管部門指出的問題積極整改,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二十五條 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日常監管直接責任,日常監管責任人應隨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到現場,有關情況及時主動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屬地監管責任,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制定監管計劃,加強項目監督管理。對於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的跨省際項目,示範區執委會應當加強項目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對安排臨港新片區的重大項目,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協調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加大項目監督檢查工作力度。通過在線監測、現場核查、實施情況評估、投資效益評價等方式,對本專項績效目標實行跟蹤監控分析,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整改。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監察、審計,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合法合規,對受到審計等重大通報的項目,暫停其所在市(區)或單位下一年度申報資格, 並由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牽頭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有關單位整改,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暫停或停止建設活動,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項目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開工建設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或原則要求下達投資計劃或安排項目的;

  (四)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五)拖欠、截留、挪用、擠占、騙取、貪汙專項資金的;

  (六)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嚴重損失與浪費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八)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或者監督檢查的;

  (九)未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告項目建設有關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粵港澳大灣區、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地區〔2019〕147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