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家戰略項目海外政府資本、海外金融資本、海外私人資本、海外産業資本、海外證券資本等海外五種資本資産管理計劃。“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簡稱: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
二、“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規模與貨幣:首批總規模15萬億元人民幣等額的美元或歐元,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繫的主權國家央行發行的本國貨幣,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流通的港幣、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的澳門元、臺灣地區流通的新臺幣。海外五種資本出資人持有的銀行存款、流動資金、現鈔、黃金、銀行票據、股票、債券等可作為資本進入“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
三、“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合作期限:10年至30年。
四、“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出資人:本《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規範》第三章表述的海外政府資本出資人、海外金融資本出資人、海外私人資本出資人、海外産業資本出資人、海外證券資本出資人。
五、“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資産管理人(也稱為“海外五種資本資産管理人”):中國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六、“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託管銀行(中資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了分支機構的銀行,或,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建立外交關繫的主權國家設立了分支機構的銀行。
七、“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託管銀行(外資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設立了分支機構的銀行,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建立外交關繫的主權國家的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的銀行。例如:英國匯豐銀行、英國渣打銀行、美國花旗銀行、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瑞士信貸銀行、瑞士聯合銀行、巴克萊銀行、法國巴黎銀行、加拏大豐業銀行、澳大利亞國民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華僑永亨銀行、南洋商業銀行、瑞士銀行、香港恆生銀行、香港東亞銀行、新加坡星展銀行等。
八、“海外五種資本資管計劃”投資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个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家戰略項目(包括:國內産業項目,海外一帶一路項目,財政金融項目,社會福利項目)。